巴彦淖尔市卫生局机构设置
㈠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承担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与制定;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财务、 机要、档案、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卫生外事、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依法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配合全市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卫生救援工作。
㈡人事科
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劳动工资等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㈢疾病预防控制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防治规划与策略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与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㈣农村牧区卫生管理科( 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
拟订农村牧区卫生相关规章,拟订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牧区基本卫生保健工作综合管理与评估,拟订农村牧区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 责组织拟订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承担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及综合管理;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牧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评价农村牧区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承担督导、检查、统计、网络平台建设、调研和综合分析。
㈤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 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参与拟订并实施妇幼卫生专项技术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 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
㈥医政药政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护理和采供血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研究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 协调组织城市医疗支援农村牧区工作,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参与研究与实施基本药物采购、 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㈦中蒙医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中蒙医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中蒙医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有关中蒙医药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中蒙医药事业发展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协调蒙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研究机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改革;负责中蒙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的评价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中蒙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加快中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监督并规范中蒙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秩序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蒙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科
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承担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㈨保健科
拟订并组织落实干部保健工作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市级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及重要接待任务的医疗保障工作;对全市干部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