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院: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注销后住院病历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内卫办发〔2011〕44 号)转发给你们,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医疗机构注销后,住院病历由所在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附件: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注销后住院病历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